你可以保留一些控制——但保留太多就有問題
香港 2013 年信託法改革後,委託人可以在不可撤銷信託中保留某些權力而不會導致信託無效。但你保留的權力太多,信託就可能失去其法律效果。
可以安全保留的權力
- 投資決策權:決定信託資產如何投資
- 委任和更換受託人:隨時更換你不滿意的受託人
- 修改信託條款:在有限範圍內調整信託文件的條款
- 否決分配決定:受託人在進行某些分配前需要你的批准
可能引起問題的權力
- 隨時撤銷信託取回資產:這會讓信託變成可撤銷信託——法律保護大幅減弱
- 要求受託人將資產轉回給你:法院可能認為信託是虛假的
- 完全控制受益人的選擇和排除:這可能被視為你仍在「擁有」資產
跨境稅務警告
即使香港法律允許你保留某些權力,你的居住國可能有不同的看法。例如:
- 英國:如果你保留了「一般權力」,你可能仍被視為信託資產的實益擁有人——信託的稅務保護完全消失
- 澳洲:保留過多權力可能導致信託資產被計入你的「資產測試」(影響退休金資格)
- 美國:如果你是美國稅務居民,保留某些權力可能使信託成為「委託人信託」——所有信託收入都歸你課稅
最佳建議
保留你真正需要的權力(如投資決策權),放棄你不需要的權力。在設立信託前,與稅務顧問討論你的居住國對保留權力的稅務處理。
確保你的信託符合香港法律和你的稅務需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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