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有開始,也應該有結束的計劃
每一個信託最終都會走到結束的一天——因為信託文件設定的期限到期、信託目的已經達成、或所有受益人和受託人同意終止。
信託終止的五種方式
1. 按信託文件規定的期限終止
最常見的方式。信託文件規定信託將在特定事件發生後終止(如「當最小的受益人年滿 30 歲」或「委託人去世後 20 年」)。
2. 全體受益人同意終止
如果所有受益人都是成年人、具有完全行為能力,且一致同意終止信託,他們可以要求受託人將信託資產按權益比例分配給他們。這個規則被稱為「Saunders v Vautier 原則」。
3. 信託目的已達成
如果信託設立的目的已完全達成(如所有受益人已完成大學教育),受託人可以申請終止信託。
4. 信託資產已耗盡
信託資產已全部分配給受益人——沒有剩餘資產可管理。
5. 法院命令
在特殊情況下(如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存在無法解決的爭議),法院可以命令終止信託。
終止時的稅務處理
在香港,信託終止並將剩餘資產分配給受益人時:
- 受益人收到資本分配:免稅
- 受益人收到收入分配:免稅(已在受託人層面課稅)
- 信託出售資產以進行現金分配:出售的資本利得在香港一般不課稅
終止流程
- 受託人準備最終帳目
- 受託人提交最終利得稅報稅表
- 清償所有信託的債務
- 將剩餘資產按信託文件規定分配給受益人
- 受託人正式解除責任
本文中包含部分合作夥伴推廣連結,您通過這些連結購買服務,不會增加任何成本,但我們可能獲得佣金以維持網站運營。